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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系列
吉林省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2024年1月15日,接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的举报。经查,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违法经营额为945元,违法所得367.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3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加大保护商标专用权执法力度,有助于构建公平正义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2024年1月8日,接到315平台举报。经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取当事人的收银系统确认该书店在收取现金时将0.05元至0.09元按照0.1元进行收取,根据调取记录核算出当事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9日按照以上方式结算共多收取消费者价款613.5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反向抹零”的金额虽然不大,但并非一件小事,而是关乎消费者权益、市场规则的重大事宜。延吉市市场监管局将立足职能,畅通投诉举报通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规经营的商家,及时维护消费者利益与市场秩序,使老百姓能够明明白白地消费,公平公正地交易。
2023年12月29日,接到315平台举报。经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取当事人的“拼 多 多”平台销售记录确认该公司在“拼 多 多”平台销售大米时,在该大米链接主图宣传“到手价29.9元”,实际销售价格区间为30.9元至35.9元,高于宣传价格29.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3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低价招徕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破坏了我市“放心消费市场”建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打击各类价格欺诈行为,维护市场健康秩序。
2024年1月15日,接到举报线日当事人在零售食品“香拌酱”时,消费者声称购买1斤,但当事人交付商品时将上述商品包装瓶计算进商品净含量之中,上述香拌酱售价为30元1斤,包装瓶重60克,实际结算商品重量为440克,已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允许偏差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2024年1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五、延吉市西市场某副食品摊床零售商品时实际重量与贸易结算量偏差超过标准案
2023年1月11日,接到举报线日在零售食品“松籽”时,消费者声称购买1斤,但当事人称重时未对包装瓶去皮,交付商品时将上述商品包装瓶计算进商品净含量之中,交付时总重量为1.03斤(515克),上述松籽售价为80元1斤,包装瓶重60克,实际结算商品重量为455克,已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允许偏差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4年1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网红打卡地的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营造诚信、守正、公正、和谐的消费环境,助力我市建设旅游城市的建设与提升。
2024年1月12日,延东分局联合延吉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执法人员到达延吉市东市场及周边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进行现场检测,标准重量5kg砝码在计价秤上显示重量为5.01kg,标准检定分度值应为10g,已超出标准分度值10g,该电子计价秤未贴有年检合格标志,当事人涉嫌在经营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1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台、罚款的行政处罚。
计量器具的检定是保证量值准确和一致的重要措施,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被列入到强制检定目录,定期检定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生鲜超市内的计量器具和市民生活密切相关,加强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市场秩序有重要意义。
2023年7月24日,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当事人在其网店经营惜玥二合一洗卸凝露,在宝贝详情中写有“清爽、保湿、深层清洁、卸妆”,在详细介绍中写有“温和水润洁净力”、“净彻:快速净妆力量、湿手可用、洁面洗感”、“温润:成分更温和、水润不紧绷”“养肤:亲水配方、养护皮脂膜、葆湿基底”。当事人不能提供功效宣称的科学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2024年3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广告宣传中将普通化妆品功效扩大,向消费者传递错误信息,可能误导销售者购买,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有力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权益,规范了市场秩序。
八、延边某生物保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普通食品宣称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违法广告案
2023年12月5日和21日,互联网广告监测监管数据平台分别收到线索。经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标题为“桦树茸的功效”的图文信息,是为计划销售桦树茸而发布的广告,并在广告中将普通食品桦树茸宣称为具有“降血糖,桦树茸对糖尿病治愈率达93%”、“抑制癌细胞扩散和复发”、“缓解各种胃病、肝炎、肾炎”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营销发展迅速,在促进消费、满足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利用互联网进行广告推广时夸大宣传,宣称普通产品能治疗疾病等问题时有发生,对公众身体健康安全带来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通过互联网形式发布广告行为的监测监管力度,对广告中发布普通食品宣称保健、治疗功效等“神医神药”广告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惩处一起。